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纪检故事丨一次开诚布公的论理说纪说法

作者:张雪梅 涂川
来源:灵川县纪委监委
摘要:“还是这么重,我不服的!”暮色渐浓,临近下班,一句高声划破灵川县纪委监委审理室的宁静。

  “还是这么重,我不服的!”暮色渐浓,临近下班,一声争辩划破灵川县纪委监委审理室的宁静。

  原来,县城某小学的蒋老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,受到行政处罚,后线索移交至县纪委监委,经审查核实后,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。

  通过仔细询问,负责该案件审理的同志们了解到蒋老师近期思想波动较大,为做好心理疏导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、提升办案质效,审理室决定在送达处分决定书的同时对他开展送达谈话。

  “您有什么想法可以直接跟我们说,今天天气比较冷,您一路过来辛苦了,先喝点水。”为缓解蒋老师的情绪,审理室工作人员小陈边递过水边心平气和地说,“今天请您来,也还是想再听听您还有别的意见没有?”

  蒋老师接过,温水下肚顿觉身上热乎不少。许是感受到了女同志的耐心和愿意倾听的工作态度,他缓了一下,继续说:“你们喊我来谈话的时候我的态度算蛮好了的吧,原原本本老老实实回答了问题的是吧?”

  “是的。”小陈翻了翻案卷又回想了一下当时的场景应声道。

  蒋老师见小陈肯定了自己配合组织审查和审理的态度,神色渐渐平静下来说:“交警那边我通通承认并且交了罚款,我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了你们还要处分我,真的很委屈。”

  蒋老师的“委屈”,以往的谈话对象也出现过,认为行政处罚可以替代纪律处分,为扭转他的思想认识误区,小陈耐心解释:“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相关规定,应当给予政务处分,这也是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;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相关规定,应当给予党纪处分。您是中共党员,应当受到更严格的要求,给予党纪处分是符合党纪处分规定的,行政处罚不能替代纪律处分。”说罢递上相关案例解说,蒋老师看后沉默了。

  见蒋老师仍旧心事重重,小陈轻声说道:“您是不是还有别的顾虑或者困难审理谈话时不好说,我们都还可以聊一聊。除了核对违纪违法事实,听取辩解意见、保障被审查调查人合法权利也是我们的重要工作。”

  “为什么偏偏在这个时候这个点呢?对我影响很大,真的很大……”看着小陈诚恳的眼神,半晌,蒋老师欠了欠身子,说道:“我们现在竞聘校长……这个处分下来我就没有机会了……”

  原来,蒋老师的另一个“心结”在这。“蒋老师,我看了您的履历,您工作认真负责,任劳任怨,关心关爱学生,值得肯定。但是作为党员,我们都应该正视错误,并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对吗?”小陈开导道。此时,蒋老师的头慢慢低了下去。

  “再者,站在您这次竞聘的竞争对手的角度来看,如果我们给予您免于处分,对您的竞争对手公平吗?如果我们就对您从轻了,和您情况差不多的同志又怎么想呢?”蒋老师涨红了脸,小陈继续开导道,“蒋老师,接下来更重要的事情就是以此为鉴,痛定思痛,重新开始,相信如果您继续更加认真、努力工作,组织上,师生们依然会肯定您,以后还会有类似机会的。”

  此时,蒋老师的眼眶渐渐红了,看着桌上的处分执行情况回执表,他认真地签上了自己的意见“接受组织的纪律处分,我一定改正,今后一定努力工作,回馈组织信任。”

  “小陈,跟你讲完之后,我整个人都舒服了,轻松了,谢谢。”临走前,蒋老师诚恳地感谢道。

  望着蒋老师远去的背影,小陈陷入了沉思。案件审理工作不再是机械的审核把关,审理谈话也不再是简单的你问我答,更应该开诚布公与“对象”论理说纪说法,耐心引导其知错认错悔错,唤醒初心,帮助他们放下思想包袱,重燃干事创业的热情,从而真正实现以案促教、以案促改的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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